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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报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分述如下:

(1)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和办理工程结算等。

1.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同时应根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3.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通常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为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所需的实体项目费用。

措施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以外,为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所需的费用。其他项目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以外,该工程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和其他项目费均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由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等费用组成,综合单价应考虑风险因素。

(2)工程量变更及其计价。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部分,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

增减的工程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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