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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垂直运输消耗量定额

一、 建筑物垂直运输

1.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板顶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檐口高度之内。

2.本消耗量定额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项目主体与装饰所需的垂直运输机械台班,不包括按规定单独计算的机械场外往返运输、一次安拆及路基铺垫和轨道铺拆等。若主体和装饰不是同一个施工单位施工,而由两个施工单位承包时,装饰工程按装饰工程的垂直运输定额计算,而主体施工企业在计算垂直运输时应乘以0.85系数。

3.檐高3.6m以内的单层建筑,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台班。

4.本消耗量定额项目的划分是以建筑物的檐高及层数两个指标同时界定的,凡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时,以檐高为准;如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数为准。混合结构包括砖混、砖木、砖石三种结构类型。

5.同一建筑物有多种功能(或多种结构)时,按主要功能(或占比例较大的结构)计算。

6.20m(6层)以上的同一建筑物,其高度不同时檐口计算高度可按不同高度的各自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套用相应步距的定额。

计算檐口高度(m)=(高度①×面积①+高度②×面积②+……)/总建筑面积

7.预制钢筋混凝土柱、钢屋架的单层厂房按预制排架定额计算。

8.服务用房系指具有较小规模综合服务功能的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2的建筑,如副食、百货、饮食店等。

9.内浇外砌、内浇外挂、全装配建筑物的垂直运输消耗量定额参照剪力墙(滑模施工)执行,其他结构的垂直运输套用相对应的现浇框架结构消耗量定额。

10.檐高超过120m时,檐高每增10m的垂直运输定额,适用于现浇框架、框剪及剪力墙等结构。

二、 构筑物垂直运输

构筑物的高度,从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顶面非水平的以结构的最高点为准。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建筑物垂直运输消耗量定额,区分不同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功能及高度按建筑面积以“m2”计算。檐高大于120m时,按不同建筑物结构类型的120m定额为基数,均套用每增10m的垂直运输定额。建筑面积按统一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二、构筑物垂直运输机械台班消耗量以“座”计算,超过规定高度时再按每增高1m子目计算,不足1m时按1m计算。

附:装饰工程垂直运输

一、本定额不包括施工电梯25km内进出场及安装拆卸消耗量,实际装饰装修工程中确实使用了施工电梯作为垂直运输机械(利用土建主体施工电梯除外)时可参照机械台班定额中的有关规定计算一个台次的25km内进出场和安拆消耗量定额。

二、垂直运输高度:设计室外地坪以上部分是指室外地坪至相应楼面的高度;设计室外地坪以下部分是指室外地坪至相应地(楼)面的高度。

三、檐口高度3.6m以内的单层建筑物,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消耗量定额。

四、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物, 若地下室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m,则地下室不计算垂直运输机械消耗量定额。

五、再次装饰装修利用已有电梯进行垂直运输或通过楼梯人力进行垂直运输的按实(或协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装饰装修楼层(包括楼层所有装饰装修工程量)区别不同垂直运输高度(单层建筑物系檐口高度)按消耗量定额以工日分别计算。

二、地下层超过二层或层高超过3.6m时应计取垂直运输消耗量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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